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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4 阅读: 460次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但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出现事实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事实劳动关系呢?律若悠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据此,在劳动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存续的,会带来两个后果,一是双倍支付工资;二是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依法处理目前的事实劳动关系,以避免新法实施后的风险呢?

1、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对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要立即发出《劳动合同限期签订通知书》。

实践中,多数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因为用人单位不愿订立或疏虞订立所导致的。但是,还有一些事实劳动关系是因为员工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结果。对于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其发出《劳动合同限期签订通知书》,规定其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与单位,否则,单位将有权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3、根据法律规定,解除目前的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协商一致解除;二是法定解除。协商一致解除是事实劳动关系处理的首选方式,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单方再选择法定解除。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职工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另外,对于本单位连续工龄10年以上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不管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一件很不利的事情,不仅不会免除对劳动者的义务,同时还要支付2倍工资。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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