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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规则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8 阅读: 451次

一、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的一般规则

1.采用抵销法编制。旧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未涉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之后财政部财会[1998]29号文件提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但要求对其正表采用调整法编制,即以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以及相关资料为基础,采用与编制个别现金流量表相同的、编制调整分录的方法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这一规定在实务中很难做到。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其《应用指南》(以下分别简称《准则》和《指南》)规定: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以上规定中“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通常称为“个别现金流量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内部交易”通常称集团内部交易;采用抵销集团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影响来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方法,实务中则称为抵销法。

2.合并现金流量表抵销分录的涵义及列示、抵销项目的一致性。所谓“抵销”,都是指某一报表项目金额被冲销而减少,在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抵销分录中,“借记”表示现金流出的减少,“贷记”表示现金流入的减少。这是以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下统称为现金)为本位设定的,现金业务发生时现金流入记在借方,因此现金流入的减少应记在贷方;而现金流出记在贷方,因此现金流出的减少应记在借方。

另外,编制抵销分录时对同一内部交易事项,抵销的项目一定要与个别现金流量表列示的项目相一致。比如对于集团内部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的债权债务,如果个别现金流量表列示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或“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合并时也应相应抵销这两个项目;如果个别现金流量表列示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或“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合并时则必须在这两个项目中抵销。

3.合并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的编制。合并工作底稿的作用是为合并报表的编制提供基础,与合并资产负债表等其他合并财务报表一样,通过合并工作底稿的编制,在底稿上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金额进行汇总和抵销处理,以最终计算得出合并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合并金额。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以下简称《讲解》)提供了一套包括合并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在内合并工作底稿格式,该底稿中专门设置了母公司、子公司个别现金流量表的调整分录(借、贷)栏目(横向排列者称为栏目,纵向排列者称为项目),用途在于采用权益法调整以成本法核算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这些业务内容不涉及现金收支,因此现金流量表的合并工作底稿上,无须设置这些个别现金流量表的调整栏目;另外对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涉及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现金流量,《指南》规定在相关项目下增设子目“其中……”反映,因此,在合并工作底稿稿上无须再设置“少数股东权益”栏目。这样,合并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可只设以下栏目:项目、个别现金流量表(母公司、A子公司、B子公司……合计)、抵销分录(借方、贷方)、合并金额。

4.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合并原则:

(1)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在整个报告期内现金流量纳入合并报表;

(2)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报表;

(3)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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