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是否需要解除劳动关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67号)第十七条规定:原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与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在本单位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原固定工按连续工龄)计算,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按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范围,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最高不能超过企业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改制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改制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改制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对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