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规范解除劳动关系的管理,使之规范化、合法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类别
1、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辞职
辞职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出提前终止聘用关系的行为。
试用期内员工辞职须提前4天申请,转正后须提前10天申请,总经理特别指示的人员不受此限。否则,每提前一天离职,均需在工资所有项目中按比例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员工申请辞职,须填写《员工辞(离)职申请/通知单》(见附表1),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2)劝退
劝退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原则上,公司劝退员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劝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劝退,以加一个月工资补助代替通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司可劝退员工:
A、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B、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又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的。
C、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内部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的。
(3)辞退
辞退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态度、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聘用关系的行为。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辞退员工,《劳动法》中相关条款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可不按以下情况处理:
A、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B、试用期满后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原则上公司辞退该类员工必须下达《员工辞(离)职申请/通知单》(见附表2),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辞退,以加一个月工资作为资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