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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陷阱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8 阅读: 463次

对于大部分高校毕业生而言,大学的最后一年几乎都在找工作中度过,学校也会安排时间让学生更多的在社会中磨练,为大学生真正踏进社会做准备。然而不少大学生都面临着试用期的陷阱,有时候明明知其犯法,却又无可奈何。若悠网小编为你介绍试用期的陷阱有哪些?

一、对应届毕业生而言,试用期陷阱有哪些?

1、先“试用”后签合同

不少用人单位抓住大学生求职心切的特点,提出先“试用”一段时间后,通过了试用期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先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同期满后通过测试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有些公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无论是哪种行为,先“试用”后签合同都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单位说了算”

一般情况下,试用期的工资比正式员工低,为了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往往把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无限延长”。

《劳动合同法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法律明文规定了试用期的时间限制,单位和劳动者签合同时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但约定试用期的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对于一些公司在试用期满后又找借口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工资太低

不少单位都把应届毕业生当成廉价劳动力,民间还流传着“招工当然找大学生了,农民工很贵的”这样的笑话。如今应届毕业生数量激增,早已过了毕业包分配的年代,一毕业就失业成了毕业生最大的压力。一些单位看中大学生“有工作总比没工作好”的心里,与毕业生签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过长,工资过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应届毕业生在找工作的时候要留意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借此考察自己的合同上的内容是否合法。

4、试用期时“说炒鱿鱼就炒鱿鱼”

不少应届毕业生在试用期的时候遇到过没有机会或者没有详细了解过单位的考核标准,就被单位告知不符合考核标准而被辞退的糟心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可是现实中,辞退理由往往简化到“不过关”“不适合”“不符合条件”等模糊的说法上去。应届毕业生可以针对莫名其妙被辞退提出仲裁,或者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帮助。

5、试用期不购买社保

似乎试用期不购买社保、公积金是大部分单位的做法,理由不过是担心人员流动大之类的说辞。《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中,即表明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就应该为劳动者购买社保,这是国家的强制规定。因而面对试用期不购买社保的单位,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补交,也可以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要求督促用人单位补交。

二、应届毕业生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1、应届毕业生要放平自己的心态

应届毕业生刚踏入社会,较为浮躁,容易受到身边人的影响。尤其是看到周围同班同学都找到了工作,为了“不落后”,不考虑工资待遇如何都接受,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单位违法的心理。因而毕业生要提前给自己定好位,放平心态,寻找最适合自己的工作和最适合发展的平台。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第一份工作通常对刚踏入社会的劳动者而言很重要。

2、恶补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不少应届毕业生自己都不了解劳动者的权益有哪些,单位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甚至被侵权了都不知道。因此应届毕业生在找工作前至少要熟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3、善用法律武器

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远超过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届毕业生可以通过协商与单位解决,也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可以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保护,最后还可以到法院起诉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加入了工会的应届毕业生还能得到来自工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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