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问:我是江苏人,今年35岁,前几年随丈夫一起来北京打工。经老乡介绍,今年8月1日我来到本市一家民营的食品公司上班,入职时老板说要试工三个月,试用合格才能留下来。
我试用期的工资是1500元。平常老板在外跑业务,公司内的事务都由老板娘管理,她经常到我们工作的车间来溜达,看谁不顺眼就找茬扣钱。我所在班组的六个人都被她扣过工资,扣钱成了家常便饭。
“十一”加班期间,老板娘以我与一同事结伴上厕所时间太长为由,分别下了每人扣发50元工资的罚款单。我回家跟丈夫一商量,便以公司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于10月10日辞了职。
我以前从报纸上看过,说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是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可以申请仲裁要求食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吗?能要到多少?另外,还可以维护哪些方面的权益?
答:首先,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具有第38条的法定情形,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您在10月10日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提出辞职,根据您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而且,《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由此可见,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
另外,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您今年8月1日到公司上班,公司既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支付您的工资1500元/月低于我市最低工资1720元/月(2016年9月1日起执行1890元/月)。所以,您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工作期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的工资,并要求公司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公司扣发您的工资不符合公司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的规定,您还可以要求公司补发扣发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