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的一次性赔偿协议
关于张二毛因工受伤的一次性赔偿协议
甲方:张二毛,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 乙方:县某莫璞煤矿 甲方张二毛于1990年3月至2008年9月在乙方单位工作,2011年6月2日被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属医院诊断为壹期尘肺。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达成如下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 一、乙方认可甲方所患职业病为工伤,且甲乙双方一致认为甲方所患职业病壹期尘肺为工伤柒级伤残,应依照该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壹期尘肺的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及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81984元,大写捌万壹仟玖佰捌拾肆元整,其中甲方原在乙方的借支款届时扣除。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自签订后甲方自愿放弃可向乙方行使的各项权利,并绝不向乙方提出本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且自愿放弃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各项权利,同时不以任何形式阻挠乙方正常生产和正常工作秩序。 四、经甲方主动申请乙方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从2008年3月解除,解除后双方不再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五、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之情形,且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完全理解并完全赞同。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甲方: 乙方:县某某煤矿 代表人: 2011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