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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地区工亡职工的最新待遇标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1 阅读: 474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潍坊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842元。因此,2014年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乘以3842元等于23052元。

根据2014年潍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73元,增长9.1%;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810元,增长7.6%.城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4.7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776元,增长11.3%;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677元,增长13.1%.农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积38.0平方米。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故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经济发达落后,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576880元。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附: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6955元/年*20年=539100元;

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4565元/年*20年=4913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1810元/年*20年=436200元;

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9109元/年*20年=382180元(事故发生时间为2010年的);

201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7175元/年*20年=34350元(事故发生时间为2009年的)。

上述标准适用于2015年5月份之前发生的工伤事故。新的标准实施后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而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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