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如何开具
对于很多的事故不是简单的认定就是可以的,还需要进行一定的证据的出具,那么对于证据又是该如何进行出具,那么接下来就由若悠网小编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对于出具的相关内容进行分享了解。以下就来系列了解。
事故认定书如何开具
一、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前,首先要对交通事故进行各方面调查,查清事故事实。
调查的方式有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等。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部门可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还可进行检验、鉴定。对发生逃逸的,可发出协查通报。
通过调查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事故发生的经过等情况。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警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或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或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四、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调解、起诉及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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