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
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双眼盲目4级;
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三)颈部及胸部损伤
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四)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五)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六)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3、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二、划分依据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