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重度);
3、偏瘫(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二)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盲目3级;
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三) 颈部及胸部损伤
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2、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呼吸困难(重度)。
(四)腹部损伤
1、肝切除2/3以上;
2、肝衰竭中期;
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4、肾功能重度下降;
5、双侧肾上腺缺失;
6、永久性回肠造口。
(五)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六)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七)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2、放射性皮肤癌。
二、划分依据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