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解除事实收养关系
一、民法典如何解除事实收养关系
民法典规定,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准备哪些
材料想要知道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准备哪些
材料,应先了解哪些情况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确定自己的收养关系是可以解除后,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1、收养关系的证明:
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等信息;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事实收养关系由于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所以只能由收养人与送养人协商,协商一致的,就可以解除事实收养关系,解除事实收养关系后,不需要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