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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解读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9 阅读: 426次

一、夫妻共同财产1、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或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或约定分别所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2、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特征:第一,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婚姻共同财产的主体。第二,共同财产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即从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算起,到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生效之日为止的期间。第三,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即夫妻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大小平等地享有所有权,而无须考虑各方对共同财产积累所做的贡献大小、实际开支多少等。3、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有:《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2)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4、现代社会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第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比较多;当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今天的股票、地产、知识产权等等有形或无形的财产,种类繁多。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大;如今拥有百万家产的夫妻已经越来越多,因为在一些大城市,一套房子的价值就在百万左右,加上其他的财产基本上都在百万以上。第三,在诉讼中对财产性质的证据很难取得。在离婚案件中,湮灭证据、捏造债务、隐瞒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甚至出现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财产没有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审越多。另外现实社会中有许多金融部门为了拉拢客户,拒绝或有意刁难律师和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这些都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困难。第四,财产来源的途径众多。虽然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职工靠工薪收入生活,他们在进行投资或购买住房时往往除了自己出资外,还向一些亲人、朋友借款,甚至贷款。这样就使夫妻共同财产筹措资金的途径也呈多样化。等到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都各执一理,都主张是自己家里人和朋友出资的,使得法院在认定财产的性质时产生一定难度。第五,关于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理论争议大。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内容不断更新,其自身的价值和性质也渐呈复杂性,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任何司法解释,致使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难度非常大。法律滞后是新形势下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最显著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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