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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交强险起诉书是手写的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7-02 阅读: 113次

一、保险合同纠纷交强险起诉书是手写的吗

根据相关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的要求,起诉状应当包含且必须按照特定的顺序来填写如下关键性的内容:

首先,应当注明原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在原告系自然人的情况下,则需详细填写原告的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状况、所在工作单位、有效住宅地址、指定的联络方式等内容;当原告涉及到法人或其他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时,需要同时记载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名称、公司注册地,此外,还需要额外记录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效联系方式。

其次,应明确被告的身份信息。同样,被告的身份信息的填写要求与原告的身份信息保持一致。

再次,应当明确提出诉讼请求。在诉讼请求中涉及到给付义务的部分,应当确保其具有可执行性。例如,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直至偿还所有欠款之日为止的逾期利息(按照LRP五年期利率计算,截至某年某月某日,总计约为50,000元人民币)。

最后,应当简略阐述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

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险合同纠纷交强险起诉书是手写的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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