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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解除权具有哪些具体的法律效应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28 阅读: 79次

一、约定解除权具有哪些具体的法律效应

关于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效应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解除后的合同将不再具有约束力,其中的权利与义务也自动终止,各方当事人需停止继续履行合同中的约定;

其次,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依据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合同的实质性特征,提出要求恢复原状的主张,或采取其它相应的补救方式来弥补损失,同时还享有向对方索取赔偿的权利;

最后,若合同是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而被解除,这并不妨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有什么区别

关于约定解除与任意解除这两种终止方式的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任意解除特指在合同关系确立后,由当事人依据已然产生并且需要解除合同之特定情形为基础,自行约定解除合同的行为;

而约定解除则属于在合同签署之前便已经设定好的终止条款,其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及一方当事人所具备的解约权利被触发之时才有可能实施。

其次,任意解除旨在通过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来确定合同的终止事项,因而必定能够直接导致合同的解除效力;

然而,约定解除未必能够真正实现解除合同的目的,因为解除合同所需满足的条件并非一定能顺利达成,若是解除合同的条件未能得到满足,那么该合同便无法予以终止。

再者,任意解除并不必然涉及到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问题,只要双方自愿同意,皆可对合同进行解除;

但相对而言,约定解除通常约定当某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方可行驶解除权。

最后,任意解除一般体现为双方共同参与的解约过程,即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解约方案;

而约定解除则以一方当事人独自行使解除权为主导形式。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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