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属于哪类合同
一、服务合同属于哪类合同
服务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指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建立的一种关系,通过这种关系,受托人为委托人行事,并依照约定收取报酬。委托合同的主要法律特点如下:
首先,委托合同是一种诺成性的非格式化合同,只有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委托事项后,受托人才会同意接受委托,从而双方才能达成合意。一旦受托人表示愿意承办该项事务,委托合同即告生效。
其次,委托合同既可能是一种没有回报、不负任何责任的单务合同,也可能是一种双方互负义务且需支付相应报酬的双务合同。日常生活中诸如购买物品、交费等民事活动,通常情况下呈现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的特性;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需要支付一定酬劳的情形下,委托合同才能转化为有偿双务合同。
再次,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而不是委托事务本身的结果。因此,委托合同并不适用于那些涉及到人身性质的行为以及履行人身性质债务的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二、服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二者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首先,劳动合同中的企业需要依照政府法律法规要求,支付劳动者包括社会保险、公积金在内的五种保险费用,同时还需承担在劳动过程中所可能引发的风险责任;
反之,劳务合同中的企业则无需为劳动者投保社保,并且不需要对在工作流程中所产生的任何风险负责,由提供服务的劳动者自行承担。
其次,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主要内容为报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向员工支付的薪酬不应少于法定的最低水平。
同样地,按照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起征点为人民币5000元。
然而劳务合同中所涉及的是劳务费,其并未受到国家关于最低限额的相关制约,且劳务费的税收计提依据也是劳务收入。
再者,当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面临解除时,应适用完全不同的赔偿标准。
相对于劳动者而言,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预先提出申请或者进行告知;
若为企业方提出解除,则需根据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而在劳务合同中,双方均有权随时通过协商解除合同,或者满足特定合同条件后解除,无需事先通知对方。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服务合同属于哪类合同”,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