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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25 阅读: 90次

一、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关于判定无权代理人所应承担之法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事项如下:

针对无权代理人在未经授权情况下,擅自作出的代理行为,若经被代理人确认并予以追认,则相应责任将由被代理人全权承担;

反之,若被代理人未予追认,且善意第三方为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支付了对价,那么善意相对人有权向无权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要如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无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合同,应属效力待定类型的合同,须经具有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同意后方可产生约束力。

若该方当事人不愿意承认该合同的效力,那么这一合同自然归于无效,且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应。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即在不违反诚信原则的前提下,这种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此处所谓“无权代理”应理解为行为人并未获得充分授权或在受托事项完成期间代理权限已经终止,但仍继续行使代理职责。

在此条件下,未经委托一方及时确认,代理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此种情形,法律救助规则规定了向被代理人提出明确要求的空间,要求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进行认可与否的表态。

如被代理人未能对此进行回应,则视为拒绝认可。

换言之,如行为人之行为未得到被代理人的确认,那么处于善意立场的第三方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力。

这一解除应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表达出来。

假如行为人的行为尚未得到认证,那么善意的第三方,即相对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实际履行其约定的义务或者就其所遭受的损失寻求行为人补偿。

然而,补偿的金额不能超过若被代理人正式确认时,相对人可取得的利益。

如果相对人明知甚至应当知晓行为人未获授权,或在执行代理事物时有明显的不当行为,那么无论是相对人还是行为人均需按各自的原因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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