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损失是多少
一、解除合同的损失是多少
当合同被终止时,其所对应的损失范畴应当涵盖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此类损失实质上为信任利益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亦即倘若合同能够如期履行完毕,当事人原本有望获得的利益损失)。
该等损失赔偿事宜既可在合同解除协议中予以明确规定,同时也允许在合同协议解除之后进行追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一)由于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得到实现;
(二)倘若在合同履行的最后期限到来之前,合同的一方通过明确的表述或者实际行动表明其将不会履行重要的债务责任;
(三)如果合同的另一方未能依时遵循合同规定及时履行主要的债务,经过严格的催促以及一段合理期限之后依然未能如期实行;
(四)此外,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其应负之债务,即使经过严肃的催促和一段时间的考虑后,仍没有给予回应,或存在其他违背合同条款的行为,这些都可能导致合同最终目标无法达到;
(五)当合同的设立是基于长期持续的债务责任内容,那么合同双方都可行使解除权,但必须于合理期限之前对对手方进行告知与确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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