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不明确的合同是否成立
一、标的不明确的合同是否成立
在商法领域中,涉及到标的物不明晰的合同关系,原则上此类合同应被视为无效或未生效。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当合同双方对于合同的成立与否产生纷争时,法院有权通过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标的物以及其数量等关键要素进行核实,进而对合同的有效性作出判断。
然而,若法律对此类情况另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就此问题达成了特别约定,则应按照相应的法律条款或协议内容来处理。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标的不明确的合同是否成立
一份缺乏明确标的物规定的合同通常被视作无效合同,原因在于,标的物作为双方签署合同时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合同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之一。
合同内容通常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标注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其法人的名称)以及各自的住址信息;
其次,详细列明合同项下的标的、数量、品质要求以及应支付的价额或报酬等相关细节;
再次,详述相关条款描述了合同的执行期、交接地点以及执行方式;
最后,不可忽视的就是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及其应对措施、以及关于争议处理的相关约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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