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和确认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一、缔约过失和确认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措施,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向:
首先,需要执行返还财产的操作。
返还财产的含义在于,当合同被确定为无效或撤销之后,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已经交付的物品,而对方则需承担将已接收之物返还的义务。
其次,如果因无效合同所获得的对方财产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那么就需要根据所获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并以货币的形式向对方提供补偿。
再者,如果由于合同无效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并且另一方对此存在过错,那么就应该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
然而,这里的“损失”仅限于实际已经发生的部分,预期利益并不在此列,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尽可能地恢复原状。
最后,如果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从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进而导致合同无效,那么由此获取的财产将被收归国有或者返还给相关的集体和第三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缔约过失和违约的区别有哪些
1.上述两种责任的发生时间段不同,其中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主要在合同缔结这一阶段中产生,而违约责任则会出现在合同正式生效并建立后。
2.从本质属性来看,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属于法定性规范规定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类别;
相比之下,违约责任在实质上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自行约定。
3.在具体的赔偿范围方面,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主要赔偿给当事人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
而违约责任则需要对当事人方所期待的利益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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