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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合同价款约定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08 阅读: 101次

一、合同法对合同价款约定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价格在本质上区别于市场价格,其形成依赖于承包方及发包方双方(即作为买卖双方的供需双方)对市场环境的充分了解以及对成交价格的共同协商与确认。

然而,这份合同价格并非最终会计结算得出的真实工程造价,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

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价能够采取如下三种形式予以确定:

首先,固定价格合同,指双方明确在专用条款中界定合同总款所涵盖的风险范畴及其相应的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并在约定的风险限度内保持合同总款的不变性,无论发生何种市场波动或经济变化。

针对风险范畴之外的合同总款调整方法,则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规定。

其次,可调节价格合同,这种合同形式允许合同总价因双方的意愿而进行调整,从而实现随市应变、灵活应对的目的。

最后,成本加酬金合同,这是将合同总款细分为两个主要部分——成本支出和报酬收入,并要求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明示成本构成的明细项目以及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关系,以便合理规划资源配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二、合同法对哺乳期的规定

合同法对哺乳期的规定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同法对合同价款约定的规定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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