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赠与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
一、口头承诺赠与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口头赠与协议方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首先,该协议所涉及的内容必须遵循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签订该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
最后,他们在做出意思表示时必须保证真实可靠。
对于赠与协议而言,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三种:
即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公证形式。
其中,口头形式则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通过直接对话的方式来达成协议。
这种形式的优点在于操作简便且易于实施,广泛应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
然而,它的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那就是当出现争议或纠纷时,相关证据的获取往往会变得困难重重。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口头承诺难兑现购房者怎么办
可以采取下列办法对口头承诺难兑现的购房者进行维权:
1、依法应由购房者依法收集能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和能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2、通过与卖方协商或向法院起诉等合法的方式来维权。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要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但是存在一个例外: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在邀请对方时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不同。要约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可以不明确;
第三,对象不同。要约针对的对象要具体,而要约邀请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口头承诺赠与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