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
一、撤销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是两个具有本质不同含义的法律术语。
前者所强调的是在签订的合同已经合法成立之后,由于出现了无法实现合同预定目的的重大事项,从而导致合同主体索性解除合同,令这份原本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回归到无效状态;后者则主要是针对那些存在着严重误解、欺诈、胁迫或者说严重不公等违法情形的合同,允许合同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这类合同,从而使其转化为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撤销合同和违约是不是一样的
撤销合同和违约当然不是一回事。
撤销合同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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