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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22 阅读: 99次

一、迟延履行金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税采用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基础,依据法定税率进行精确计量并征收的方式进行征收。

关于前述土地占用面积的监测与测量工作,则由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加以明确,进行统筹安排。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税与土地自然所有权无关,仅依纳税人对土地的实际支配权进行征收。

同时,土地使用税应由土地所在区域的税务机构依法征收执行。

在此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有责任向位于该区域内的税务机构提供全面、准确的土地使用权属登记资料,以便税收工作顺利开展。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二、迟延履行金适用条件有哪些

迟延履行金适用条件如下:

一、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方可由执行机构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

二、被执行人存在迟延履行行为。

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标准应当依据执行名义的规定,而不是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机构在诸如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对履行期限所作的指定。

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义务,应根据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内容而定,在执行程序中新产生的义务则不得作为判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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