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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的6种突破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8 阅读: 91次

一、合同相对性的6种突破

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所适用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表见代理行为,其次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非法分包或转包的情况下,实际上实施工程的人员有权主张并追讨相应的工程款项;

此外,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商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还有就是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以及其提起的代位权诉讼,这两者都属于在特定情况下破坏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情况之外,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以及单式联运合同等诸多领域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和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法律怎样规定

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如下:

如果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违约的,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违约的,债务人要向债权人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同相对性的6种突破”,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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