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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7 阅读: 88次

一、合同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它们在生成的基本法律关系上有所差异,定金合同通常被视为主合同的从属协议,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当主合同失效时,定金合同也将随之失效;

然而,关于订金的条款,它却是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它们的功能显然各异。

订金并不具备常规的债权担保功能,其主要职能在于为合约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债务方面,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订金的支付本身便属于支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义务的具体行为。

再次,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两者的功能发挥也各具特色。

一旦定金交付完毕,它就能发挥限制违约方、补偿守约方权益的独特魅力;反观订金,若在某一方违约引发解除合同时,接受订金的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全额返还订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合同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具体有哪些?

合同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有:

定金是合同订立、履行或解除的担保。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交付和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同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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