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否可部分撤销或者部分解除
一、合同是否可部分撤销或者部分解除
在实践中,合同是可以进行局部撤销或更改的。如若合同内容存在相互抵触的条款,且对某一方当事人的正常履约及关键权益造成了严重干扰,则受损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申请废止矛盾冲突的条款,或者建议对该部分事宜进行重新磋商并达成共识。以下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几点适用情况:
(1)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
(2)签订合同时存在明显不公现象;以及
(3)存在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得另一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在此种情形下,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寻求救济和支持,申请变更或撤销相关的条款。需要特别指出,当确定当事人提出申请更改的情况时,无论人民法院还是仲裁机构都不得撤销原有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是否可以附期
合同可以附期限。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同是否可部分撤销或者部分解除”,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