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个人之间是否可以签订合同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是否可以签订合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个体同样有权签署并达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由于自然人个体本身就是法律所认可、赋予了民事权利资格的民事主体,只要他们具备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所需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由其亲身参与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便都将被认定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成立的合同,从而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与保障。值得提醒的是,依照法律规定而确认成立的所有合同,都将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至于依法制定且生效的合同,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二、个人与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有效吗
个人与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合同。
以山东省规定为例,住建部发布的规定依然禁止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个人不是适格的用工主体,无法实现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进行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的目的,是通过专业作业企业为契机,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让施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
从《山东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规定来看,一是发展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引导现有劳务企业转型、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企业或注册个体工商户,推动发展一批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手工木工和装配式建筑施工等职业(工种)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二是采取多种灵活建筑劳务用工方式。承包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相应作业能力和从业资格的劳务队伍或建筑工人,既可以与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也可以直接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建筑工人也有更多务工自主权,自主选择用工企业,既可以与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直接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个人与个人之间是否可以签订合同”,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