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合同必须面签
一、什么合同必须面签
在当事人缔结合同时,法律提供了多种形式,既包括书面形式,也包括口头协议以及其他不具名的形式。
然而,按照现行法统的要求,法律明确规定,对于部分特定的合同类型,书面格式是必要的组成部分,例如,法律要求应仅限于需要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场合下才会使用这种形式;
同时,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达成书面形式的使用,则应当遵守。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法律否定除了书面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事实上,当事人完全有权力选择以口头或其他非书面形式缔结合同,除非法律强制性地规定某些特定合同类型必须严格采用书面形式,那些不需签订书面合约便被视为不定期租赁的租赁合同就是如此。
具体来说,以下这些合同须遵从书面形式:
1、涉及到借贷交易的借款合同(但不包括个人间的借贷);
2、租期大于六个月的租赁合同(若未签订书面合同,将会视作不定期租赁);
3、融资租赁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
5、委托监理合同;
6、技术开发合同;
7、技术转让合同;
8、担保合同;
9、土地承包合同;
10、政府采购合同;
11、专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13、信托合同;
14、用于民用航空器买卖的合同;
15、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什么合同是非制式合同
非制式合同是指制式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所谓制式合同也叫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
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也就是说不存在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拟定的合同就是非制式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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