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法律关系的定义
一、同一法律关系的定义
在法学领域中,学者与从业者常将由两个或是多个具有内在关联性的法律事实元素所组成的独立整体(这些元素引起了相同、相近或互为影响的复杂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亡等现象)称之为“事实构成”。
例如,置换房产时,除了交易各方缔结书面买卖合同之外,登记过户程序亦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流程;
反之,若未办理过户,则该交易事项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彼此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无法正式确立。
又如工伤事故导致雇员死亡,这不仅可能将导致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的终止,同时也会引发诸如劳动保险合同关系以及继承权等潜在法律关系的产生或转化。
同样地,两个或更多的法律事实元素也能够引起同一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动甚至是消灭。
例如我们所熟悉的房屋买卖交易,除了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买卖协议外,还需要前往房管部门进行登记过户手续才具备法律效应,从而使得这种法律关系得以建立、维持并存续下去。
因此,在法学领域里,学者与从业者通常称这种由两个乃至更多的法律事实元素共同形成的互相关联之整体为“事实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合同法与债法的关系
合同法是属于债法的一个主要内容,主要规范合同行为及权利义务的。而债的发生除了合同的原因导致外,还包括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所以,合同法是债法的一部分,而且是主要部分。《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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