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不是否可以履行合同的需要担责
一、因不可抗力不是否可以履行合同的需要担责
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是否可以履行合同时的法定免责事由,但当事人主张免责,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不是否可以履行合同包括完全不是否可以履行、部分不是否可以履行和不是否可以按期履行。如果不可抗力只导致部分不是否可以履行,其他部分仍应履行;如果只是影响按期履行,当事人仍应适时履行。
2.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是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主张免除全部责任,只是确受其影响而不是否可以履行的部分才是否可以免责。
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是否可以免除责任,而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4.法律对遇不可抗力也不是否可以免责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该规定不是否可以免责。如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因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是否可以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是否可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是否可以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是否可以预见、不是否可以避免且不是否可以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暴力胁迫签订的合同需要履行
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是暴力胁迫签订的,那么签订的合同不必履行。暴力胁迫签订的合同明显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以暴力胁迫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既然合同无效,那么就不必履行。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对方有适用暴力胁迫,明显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是否可以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解除合同都需要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函
并不是解除合同都需要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函。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不需要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也就是说,只有在“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下才需要对其发出催告履行合同函,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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