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不适当履行是哪些
一、合同的不适当履行是哪些
合同的不适当履行有以下情况:
1.瑕庇给付。即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
2.加害给付。即因债务人的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常见的行纪合同是哪些
典型的行纪合同有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商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负担。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商品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商品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三、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合同是哪些
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合同如下: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并且互为对待给付;
(二)须对方未为履行债务或未为发行债务之提出;
(三)须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对方之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
在适用的范围上,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之抗辩权首先必须是善意的(即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性质严重,足以使己方义务履行的安全性受到威胁,有致己方履行义务之目的陷于落空之虞。这种不履行行为可以是完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但必须是有重大瑕疵的。只有在上述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方能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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