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属一家总公司的分公司可不可以互相之间签合同
一、同属一家总公司的分公司可不可以互相之间签合同
同一总公司下分公司之间能否签合同要根据情况而定。
一般只有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才有合法经营权,对外可不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
没有营业的执照的分公司不能签订合同。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不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不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开发票收款是否可不可以
是可不可以的。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可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展开经营。公司如为公司法上所要求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有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有对外签署合同的权利。
所以,分公司可不可以对外签订合同、收款、开发票。但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但合同是由总公司签署,合同相对人就是总公司,所以很多企业不愿意付款给分公司,或者由分公司开票。
分公司也可不可以开发票,但是合同也要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只要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并在所在地纳税。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不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不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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