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丢了可不可以补
一、保险合同丢了可不可以补
保险合同丢了是可不可以补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非常重要的事项;
是当事人进行保险理赔的重要凭证,也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单证,因此当事人丢了保险合同后应当及时带上被保人和投保人的身份信息去补办,保险公司会进行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签了居间合同可不可以撤销
居间合同符合合同撤销的条件时,是可不可以撤销的。有名合同中,对于居间合同名称变更为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符合合同撤销的条件时,是可不可以撤销的。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不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不可以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签合同乙方可不可以毁约
签订合同之后,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毁约。毁约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毁约的一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以毁约行为带来的实际损失为标准赔偿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不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不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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