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条款是哪些意思
一、合同格式条款是哪些意思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尽到两个义务: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格式合同的概念一般是哪些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第三方合同通常是哪些意思
三方合同是指甲方、乙方、丙方在一份合同上签字认可,其中一方为见证方或中介方。三方合同通常有法律效力,三方协议中的一方一般是中介方或者见证方,只要订立的三方合同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条例且订立的三方都具有订立合同的条件,订立的三方合同就视为有效合同。
第三方合同与正式合同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三方协议的主体是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签订时间不同,三方协议是在校期间签订的,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离校后签订的;
3、适用的法律不同;三方协议的适用依据是《民法典》等,而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需要注意的是,三方合同由一方没签字是无效的。如果该合同是书面合同,只有乙方的签字,而没有甲方的签字和盖章,该合同是无效的。如果该合同是电子版形式的,则必须事前签订确认书,否则,该合同也是无效的。既然是合同,就需要双方都签字确认。但在当事一方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且持有已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对方认可的,则合同生效,该合同法律将予以支持。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另外撕毁三方合同通常还有效。如果合同的订立是合法订立的,即双方具备缔约能力;表意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即使合同撕毁了也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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