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除了签名其他内容都打印的可不可以
一、合同除了签名其他内容都打印的可不可以
合同除了签名都可不可以打印,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必须是手写的,所以打印的合同也是有效合同。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内容一定要是手写的,此时合同不可不可以采用打印的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可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不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招标合同签订后可不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招标合同签订后一般是不可不可以更改合同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是可不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不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不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不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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