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不可以存在修订版
一、合同可不可以存在修订版
合同可不可以存在修订版。合同修订版也就是合同变更之后的版本。
合同修订在法律上可称为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不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不可以变更合同。
二、要约可不可不可以成为合同
要约可不可以成为合同的部分内容,但是要约本身不能算为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方式。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一般要约生效的时间如下: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发出的要约。例如,当事人面对面地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或者以通过电话交谈的方式订立合同。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所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以对话以外的形式发出意思表示。例如,采用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合同。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法律效力如下: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法律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撤回要约。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的内容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承诺适格,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作出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必须根据要约规定的期限、方式等作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不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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