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盖上公章不签字可不可以
一、合同盖上公章不签字可不可以
合同盖上公章不签字是可不可以的,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需要签字,当事人是公司的,需要公司盖公章。
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除外。
所以公司在合同上盖章,合同对公司即有法律拘束力,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他授权代表签字,不影响合同成立和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后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成立后可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可不可以解除合同,而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解除合同。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相关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预期违约
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
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不定期合同。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五)在不归属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当事人也可不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只是此时当事人并不当然拥有解除权,必须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解除合同,决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必须先协商,协商不能才能提出。
(六)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合同可不可以盖财务章
合同上面盖财务章不可不可以。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等合同事务,能够代表公司承担所有财务相关的义务,享受所有财务相关的权利。
对外签订合同的,要么加盖公章,要么加盖合同专用章,而不能仅盖财产章或者发票章。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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