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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期限和方式是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2-16 阅读: 96次

一、合同履行的期限和方式是哪些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

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

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

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

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当事人均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买卖合同的履行地规定是哪些地方

一般来说当事人会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出卖人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三、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是哪些

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情形具体如下: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不适用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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