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什么?
一、赠与合同是什么?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转移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的特征有:
(1)赠与合同以赠与人将其财产给予受赠人所有为内容,赠与的结果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互易合同的相同点,也是它与借用合同的重要区别。
(2)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任何义务。即使是附条件的赠与,受赠人履行所附的条件也不是赠与人履行义务的对价,不是向赠与人为给付的履行行为,所以,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受赠人取得赠与标的物不需付任何代价,因此,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受赠人是纯粹的受益人,所以,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地接受赠与,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而主张赠与无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赠与合同含义和特征是什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特征:
1、为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一方负有将其财产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不负有任何义务,这就是说,受赠人取得赠与物并不需要再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不但是单务的,而且是无偿的。
2、为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3、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但在当事人有特约以及不动产赠与中,赠与合同为要式合同。除赠与人与受赠人对合同形式有特别约定外,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不过,当当事人在赠与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应当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时,显然应为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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