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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完成后变更合同主体合同一般是否有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2-13 阅读: 82次

一、招投标完成后变更合同主体合同一般是否有效

招投标完成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主体,合同有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的义务,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更改主体。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怎么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是有效合同

在判定合同是否有效时,如果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如果不存在以下情形的,属于有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即合同不是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中标后没有签合同,合同是否成立

中标后没有签合同,合同不成立,但是过错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相当于的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所以此时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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