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定义是哪些
一、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定义是哪些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合同履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决定了其以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为前提。
基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而生之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双方“互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因此其适用原则上应限于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通常不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二)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一般来说,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双方所付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后履行一方请求对方履行尚未到期债务,对方当然可以直接拒绝,不存在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三)双方所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当事人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性质以及交易习惯来确定。
基于法律规定的先履行义务。如: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无明确约定情形下出租人应先履行债务,承租人一般于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金。再如: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无特别约定情形下,承揽人的“完成工作成果”义务应当先履行,但“交付工作成果”义务应与定作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同时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履行顺序,该约定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
(四)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还要求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此处的“未履行债务”是指没有实际作出对待给付,单纯仅以言词方式提出给付尚不足以阻止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
此处的“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可包含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形,而这些情形下究竟能否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应当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结合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如果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效果上相当于没有履行,相对人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如果并没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相对人还是应当作出对应的给付。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合同中止的法定情形是哪些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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