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定作人能否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一、民法典规定定作人能否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能否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是,因要求终止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能否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民法典规定什么情形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否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否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法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能否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否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否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能否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合同解除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由当事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即可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为防止合同解除权的滥用,相对人可提起确认解除合同效力之诉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即确认合同解除合法性与否。合法解除产生解除的效果,违法解除不产生解除的效果。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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