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生效后可不可以撤销
一、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生效后可不可以撤销
《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生效后可以撤销。如果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的,可以随时撤销,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只有在以下情形才能撤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撤销;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可以申请撤销;法定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误把买卖当赠与订立合同可不可以依法撤销
误把买卖当赠与订立合同,可以依法撤销。这属于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合同的。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者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而误把买卖当做赠与就属于对合同标的物性质认识错误,因此这可以构成重大误解,既然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当然可以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可不可以撤销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所附义务,受赠人须按照约定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义务。因为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仅负有履行赠与的义务,而且要在合同所附义务的范围内对赠与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此,由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导致赠与人当初设定义务的目的不能实现程度时,赠与人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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