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如何划分
一、缔约过失责任如何划分
缔约过失责任划分是:赔偿固有利益: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一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信赖利息损失: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其他损失费用等。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有什么责任呢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
1、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比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比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
4、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按照以上要件,其实并不排除合同有效情况下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普遍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并且一定条件下也认可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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