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要注意什么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要注意的问题有:合同双方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同双方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注意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是否有违约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有什么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有:
1.要约与承诺表示一致;
2.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交付第一期保费。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什么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现有利益。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
2.合法的、预期的利益。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
3.责任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4.信用或保证利益。权利人对信用的安全具有保险利益,义务人对请求保险人对信用给予保证具有保险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五条
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要注意什么问题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