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未交付的定金合同是不是成立,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定金未交付的定金合同是不是成立,法律依据是什么
定金未实际交付,定金合同并不会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房屋买卖合同中定金、订金、违约金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适用定金罚则,即卖家没收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是一种违约的承担方式。订金一般理解为预订付款,后期可折抵房款,和违约责任无关。理解两者区别应当按其实质内涵理解,不能只根据字面意思,若写为订金,实则符合定金的意思表示,也应当按定金罚则处理。
定金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的部分不能视为定金。定金本质是对债权的担保,是承担违约方式的一种方式。若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违约的相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者定金,但只能选其一,不能既要求违约金又要求定金。
房屋买卖合同中,卖家以认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家收取定金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担保的,定金条款有效,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因不能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卖家返还定金给买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解除主合同的,怎么适用法律
定金罚则,是指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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