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是否能够
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是否能够
合同中能够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但是适用时只能适用其中一种。因为如果并用会加重违约方的责任,对违约方是非常不公平的。
在适用时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能够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能够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房屋承租方违约解除合同可不能够要求退回定金
房屋承租方违约解除合同不能够要求退回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担保的一种。由于定金是预先交付的,定金的数额在事先也是明确的,因此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能够督促双方自觉履行,起到担保作用。
定金的特征:
1、定金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于定金合同。
2、定金是典型的债的担保形式。
3、定金担保是一种双方当事人担保。
4、定金的支付须在合同履行前进行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具有担保作用,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适用定金罚则。但预付款仅仅是在标的物正常交付或者服务正常提供的情况下预付的款项,如有不足,交付预付款的一方再补交剩余的价款即可;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违约时,如果交付预付款的一方解除合同,其有权请求返还预付款。
定金与押金的区别:一般而言,押金的数额不受定金数额的限制,而且没有定金罚则的适用。押金类型非常多,无法统一确定,甚至有的押金需要清算,多退少补。履约保证金的类型也是多种多样,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有定金性质的,不能按照定金处理,但是,如果押金和保证金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符合定金构成的,能够按照定金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能够主张违约方既承担违约金,又履行定金条款吗
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即主张支付违约金又要求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但是当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选择违约金责任后,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返还定金的权利。
因为违约金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而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在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定金已失去了担保给付定金一方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功能,这部分金钱本来就属于给付定金的一方所有,因而理应返还。
所以能够要求退回定金,同时支付违约金。但是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这需要看具体的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能够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能够知道,如果遇到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是否能够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能够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