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的撤销事由有哪些
一、合同撤销权的撤销事由有哪些
合同当事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4种: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民法典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是哪些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如下: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或第三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是哪些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也正是因为赠与是无偿的,故基于这个特殊属性,也是要尊重赠与人的自由意志的,法律也就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的权利。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
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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