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是哪些
一、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是哪些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等依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全相应的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的成果,然后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合同;
承揽的工作一般有加工、复制、修理、定作、测试、检验等,承揽合同是一种劳务合同,合同的标的具有独特性,是一种能够满足定作人要求的物或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民法典规定的履行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履行合同的原则如下: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双方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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